以色列高等法院系统特殊机制说明
以色列高等法院制度与美英截然不同:
A - 任何人无需通过下级法院即可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;
B - 无诉讼资格限制,个人可就与自身无直接关系的公共事务提出诉讼;
C - 几乎所有政府行为均可成为诉讼对象;
D - 合理性原则允许法院以“是否合理”为标准推翻政府裁决,此原则因模糊和权力越界遭批评;
E - 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及胜诉方律师费,但法院有酌情权;
F - 民事及刑事案件均可由败诉方和胜诉方提出上诉;
G - 诽谤法偏向原告,公众人物亦不例外,类似英国而非美国。⚑